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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作者:ty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整治“零负团费”的经营方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项整治。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举,标本兼治,使“零负团费”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充分保障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使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云南旅游“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零负团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且复杂,要求全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旅游局成立整治“零负团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罗明义 省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徐光佑 省旅游局副局长

            张先安 省旅游业协会会长

    成员单位: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质监所、旅游业协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领导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落实,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遏制“零负团费”

    1、旅行社在经营中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宣传、销售旅游产品。不得将旅行社的经营利润空间押赌在客人购物和推销自费项目上。凡是有低于成本价宣传、销售旅游产品行为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接团“人头费”,不得将景点作为自费项目推销。一经发现旅行社有此类行为的,按照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产品查处。

    3、旅行社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违反本条的,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旅游局和省工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服务项目(包括购物次数和场所),明确接待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在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景点等相关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时,应当订立合同,特别是交团给地接旅行社接待时要明确接待标准,购物次数和场所。旅行社必须按合同约定以及《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等标准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降低服务标准。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旅游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5、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和虚假宣传广告,不得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旅游服务。在宣传或者合同中不得使用“准星级”、远观某景点等不规范、不确定术语。违反者按相关旅游法规处理。

    6、旅行社一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旅游者书面同意的,原旅行社应当与接受转让的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7、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购物点的管理,逐步在旅游购物企业推行保证金制度,提高经营准入门槛,尽快建立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的“公对公”佣金结算机制,降低佣金标准,弱化佣金对旅行社的利益驱动。发现购物企业将佣金直接返给导游司机的,进行严肃查处。屡教不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办。

    8、加强景区(点)管理,规范门票价格让利行为。景区(点)对旅行社的让利要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实行“公对公”结算。发现景区(点)直接让利给导游司机的,进行严肃查处。屡教不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办。

    9、加强宾馆饭店的管理,规范价格让利行为。宾馆饭店对旅行社的让利要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实行“公对公”结算。发现景区(点)直接让利给部门或个人的,进行严肃查处。屡教不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办。

    10、对旅行社实行毛利率考核。今后旅行社年检中对旅行社毛利率指标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行业内通报,取消旅行社参加评优、评强资格的处理。同时将旅行社毛利率指标纳入旅行社信誉等级考核内容。

    11、推行旅行社诚信指导价。各级旅游行业协会要积极倡导诚信经营,推出针对主要旅游线路产品,以优质优价为核心,分地区、分产品要素、分客人选择的线路和时间,兼顾旅游要素各行业利益的诚信经营价格体系。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增加价格的透明度,引导游客理性消费,遏制旅行社低价竞争。

    (二)规范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旅行社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旅行社应严格执行省旅游局1号公告,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每一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旅行社必须向每一名从业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对导游人员要实行以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三部分组成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实行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旅行社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或者弄虚作假,将企业应承担的缴费金额转嫁给导游的,未向从业人员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旅行社应严格执行省旅游局1号公告,国际旅行社专职导游不少于20名,国内旅行社专职导游不少于3名。旅行社专职导游数量未达到省旅游局1号公告要求的,在今后旅行社年检中不予通过,取消旅行社参加评优、评强资格。

    3、旅行社不得让导游交接团“人头费”,不得让导游垫付团款,不得向导游收取保证金。发现有此类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旅游法规对旅行社和旅行社负责人进行处理。导游人员应当拒绝旅行社要求交“人头费”,要求垫付团款的团队。

    4、旅行社应严格执行省旅游局1号公告,不得转让经营权,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签发聘书,应按照省旅游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实施授权。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从业人员不得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对从业人员不签发聘书、实施授权经营的,一律视为非法转让许可证。既未授权,又未签发聘书的部门经理和从业人员视为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5、旅行社需调用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时,必须经该旅行社同意并与之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由旅行社协会制订协议推荐文本)。旅行社需调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公司签订《导游服务协议》(由导游协会与旅行社协会共同制定协议推荐文本),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用工时间、任务职责、劳动报酬和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双方因履行服务协议发生纠纷时,可向旅游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省旅游局5号公告,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导游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人员执业、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按规定进行培训。旅行社发现本社导游人员发生违规和服务质量问题,应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7、导游服务公司要加强对登记导游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导游人员档案和检查、考核、奖惩的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培训,在导游年检中提供相关资料。

    (三)规范导游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旅行社调用导游时未与导游签约旅行社或导游组册的服务公司签订导游服务协议的,导游不得承接业务,违反者视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查处。

    2、导游人员的导游服务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和《导游服务质量》的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服务。旅行社要加强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并建立导游服务质量档案,在导游年检时提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年检考核依据。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4、导游人员要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旅行、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旅游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导购伪劣物品或质次价高、以次充好物品等。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这次以“零负团费”治理为主的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整顿“零负团费”是当前旅游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关系广大游客利益和从业人员利益的大事,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行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地都要成立专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抓。

    2、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组织旅行社和导游学习有关的管理规定,加强宣传,形成舆论氛围,提高旅行社和导游的守法意识。同时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通讯终端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揭露“零负团费”的危害性,引导游客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零负团费”,树立品质旅游观念。

    3、省旅游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工作,同时还将组织各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地区之间的交叉检查,各州市旅游局在也要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立即行动起来,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整治“零负团费”,加强导游队伍管理,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4、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和投诉。

    5、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要进一步按照本次会议精神制订完善旅行社调用其他旅行社导游的服务协议推荐文本以及旅行社调用导游公司导游服务协议推荐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尽快推行。

    6、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业协会要围绕国家旅游局“百、千、万”工程以及《云南省旅游行业诚信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大力推进旅行社和导游诚信建设工作,开展诚信旅游示范单位(个人)活动。

    7、各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9月15日前上报省旅游局。同时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在今年年底前作阶段性总结。省旅游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汇总我省专项工作成果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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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9-10 15: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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