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
文件
昆明地区交通运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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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
经营行为的通知
昆明地区各旅行社、各旅游汽车公司: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昆明地区交通运政管理处为规范经营旅行社和汽车公司租用旅游车辆的经营行为,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一)旅游汽车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接待车辆及驾驶人员要求:
1、车辆符合客运车辆经营范围,出车前、行使中必须进安全例保检查,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车辆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及交强险;
2、驾驶员具备相应车型三年以上驾驶资格和经验;
3、驾驶员要有爱岗敬业精神,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保持车容整洁,勤清洗更换车辆座位套、窗帘,车厢内无杂物,空气清新,根据气温和客人要求提供冷暖气,热情周到为游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4、驾驶员接送游客应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客人游览、购物、中途等候时不得远离车辆,不得用喇叭催促游客;
5、驾驶员须参加市旅游、运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除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外,还要掌握相关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基本知识;
6、驾驶员必须受旅游汽车公司委派,持有包车合同、派车单、路单方能进行旅游车辆接待活动。
(二)、旅行社在租用车辆进行旅游经营中:
1、不得使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
2、需向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授权的计调人员调派租用车辆,不得向车主、驾驶人员等个人调派租用车辆。
(三)、导游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2、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3、安排游客到等级评定不合格的餐馆、商店用餐及购物。
(四)、推行使用昆明市旅游汽车包车示范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双方发生租用旅游车辆经营行为应签订昆明市旅游汽车包车示范合同。
旅游汽车公司开展计调人员授权、培训工作,对计调人员印发授权委托书并向旅游、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昆明地区交通运政处对计调人员审核后,对有资格的车辆计调人员名单公布在昆明旅游团队接待信息网,旅行社向网上公布计调人员调派旅游车辆,杜绝车辆黑计调;旅游汽车公司需统一管理计调人员、统一办公,不得在旅游汽车公司经营注册地外设立办公地点。
旅行社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印章报旅游、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昆明旅游团队接待信息网公布。
三、规范时间
第一阶段:
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企业征求昆明市旅游汽车包车示范合同意见。
第二阶段:
印制范本。
第三阶段:
宣传本管理规定、“昆明市旅游汽车包车合同”内容。
第四阶段: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昆明地区交通运政管理处联合工商部门对昆明市旅行社和汽车公司租用旅游车辆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各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进行规范经营,对违反的将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合同编号: KL汽字0100001号
昆明市旅游汽车包车合同
甲 方(汽车公司): 电 话:
乙 方(旅 行 社): 电 话:
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所约定用车行程:
2、 甲乙双方所约定的用车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夜。
3、 甲乙双方所约定用车的车型为: 车牌号: 座位数 个(蓝牌照/黄牌照)。
4、 甲方所派驾驶员的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道路运输证号码: 车辆保险号码:
第二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 租车车款总额 元。
2、 付款方式:乙方应预付甲方 元,余款 元,余款应在乙方团队返回后 日结清。
第三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其中一方停止用车,由违约方赔偿全额租车费;
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行程,如在行程中发生甩团、弃团,由甲方赔偿乙方双倍租车费违约金。
3、 甲方必须保证所用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技术要求必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到证照齐全;必须保证车辆保险手续齐全(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当行进途中甲方因车辆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正常运行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负责解决。甲方不能及时解决的,乙方有权更换车辆,接驳费由甲方负责。
4、 甲方驾驶员必须遵纪守法和高度重视安全,做好各方面保障。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驾驶故障车辆和超员、超速行车,以确保行车和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5、 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保证所派驾驶员服从和配合旅行社导游工作,按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按照双方所订事项履行合同。当发生争议或特殊情况时,驾驶员必须保证旅游行程结束,事后区分责任。如与安全行车无关,驾驶员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由甲方给予赔偿,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损失的,由乙方给予赔偿。
6、 甲乙双方约定的价格、车型、车座确定后,甲方不得随意更改车辆。
7、 经双方协商,补充合同同等有效。
8、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行程终止为止,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驾驶员须随车携带一份(复印件无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 字(章): 签 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
昆明地区交通运政管理处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