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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用导游公司导游人员的合作协议

作者:ty

    根据《云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旅行社需调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公司签订《导游服务协议》,且由导游协会和旅行社协会共同制定协议推荐文本”。据此,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与昆明市导游协会就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由两协会共同制订旅行社向导游公司调用导游人员的长期合作协议和临时借调及派遣导游人员的合作协议推荐文本,向旅行社和导游公司推荐使用。

    二、由两协会各自督促旅行社和导游公司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导游人员的调派。

    三、旅行社向导游公司借调导游人员,导游协会应督促导游公司为旅行社推荐或提供导游人员名库供旅行社选择。

    四、导游协会应督促导游公司负责审核提供给旅行社选择的导游人员的从业资质。

    五、旅行社协会督促旅行社负责和安排借调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具体工作。

    六、旅行社协会应督促旅行社不得在借调期内无故终止导游人员的借调,对个别导游人员终止借调的,旅行社应当书面通知导游公司并附说明(终止的原因)及相应证明材料。

    七、旅行社协会应督促旅行社不得私自使用导游公司下属导游人员。

    八、导游协会应督促导游公司不得擅自抽回借调的导游人员。

    九、导游协会应督促导游公司切实提高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因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导游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团队投诉或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导游公司应积极配合旅行社协商处理。

    十、因执行调派导游人员合作协议,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存在纠纷和问题的,两协会可根据签订的协议内容共同协调处理。

    十一、两协会应积极研究佣金“公对公”和导游人员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切实保障旅行社企业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               昆明市导游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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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9-12 1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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