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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一日游分会管理办法

作者:ch

    根据《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章程》,为规范一日游分会的日常工作,特制订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一日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二级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及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由昆明市经营一日游的经营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二级机构。

一日游是指旅行社通过自行招徕或昆明一地地接散客并团等方式,安排旅游者在昆明辖区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当日或多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一日游经营者是指:以自行招徕或接受昆明市区内旅行社同行散客和团队并团的昆明段旅游经营者。

第三条 一日游分会的宗旨:促进昆明旅游整体服务质量的提高,给经营者创造一个有序竞争的一日游经营环境,更好地维护一日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日游旅游市场新秩序,树立昆明市一日游旅游新形象,打造昆明一日游旅游市场品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一日游分会的工作职责:

一、资质认定。对经营昆明地区一日游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和统计。了解各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场所、从业人员及服务质量情况。依据有关行业行规,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认定。

二、行业自律。依据协会章程、分会管理办法或行规行约,制定一日游质量规范与服务标准,并参与一日游旅游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以违反管理办法与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一日游市场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扣除信誉保证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三、行业服务。为经营者提供一日游相关市场信息,发布业内统计分析和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提供相关法律援助等服务;组织经营者开展交流合作活动,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势的整合,以求整个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一日游市场品牌的树立。

四、行业协调。引导会员经营者贯彻执行政府、昆明市旅游局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关联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五、提出分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候选人名单,报协会批准聘任;在协会理事会的统一协调下,研究制订分会的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

六、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各分会实行单位和单位委托或授权的部门会员制。

    第六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分会管理办法;

二、经营一日游,有加入本分会的愿望并提出申请;
   
三、提交入会申请,签定分会自律公约。

    第七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专业业务知识指导、咨询及信息的权利;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按规定缴纳质量信誉保证金。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积极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和交流旅游资料和信息;

   四、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分会递交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一经批准,即失去本分会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条  各分会会员凡有下述行为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中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经常不完成分会交办的任务或连续二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给本分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分会管理办法和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分会财务情况;

四、研究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并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决议应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会组织机构任期每届3年。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分会设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会由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分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报分会理事会通过,予以聘任。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分会财务审批权;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分会的日常事务。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的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分会工作;
  
(二)在本分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因年龄原因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分会职务的,由分会理事会另外选举产生。

第五章 活动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接受政府委托事项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管理费用;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由协会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进行管理,经费的使用由分会自行决定及支配。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协会人事制度统一进行管理,人员的聘任等由分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同意,经市旅游局审查同意,向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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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9-10 11: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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