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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ww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译名:Kunming Travel Agencie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旅行社,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参与各种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昆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旅游局、昆明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
一、行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旅行商、旅行社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二、行业自律。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维护权益。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各级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行业协调。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五、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六、开办实体,充实行会经济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按期通过年检,在旅行社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名单。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行业服务、维权服务和协调服务;
四、享有对行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承担本会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和交流旅游资料和信息;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热爱本会工作;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分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本会日常事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情况或业务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设置、调整和负责人的选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活动按照有关规则进行开展,可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接受政府委托事项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的聘用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旅游局审查同意,向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旅游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旅游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办的相关实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二月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市旅游局审查同意,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译名:Kunming Travel Agencie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旅行社,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参与各种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昆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旅游局、昆明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
一、行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旅行商、旅行社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二、行业自律。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维护权益。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各级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行业协调。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五、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六、开办实体,充实行会经济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按期通过年检,在旅行社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名单。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行业服务、维权服务和协调服务;
四、享有对行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承担本会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和交流旅游资料和信息;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热爱本会工作;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分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本会日常事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情况或业务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设置、调整和负责人的选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活动按照有关规则进行开展,可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接受政府委托事项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的聘用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旅游局审查同意,向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旅游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旅游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办的相关实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二月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市旅游局审查同意,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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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2-12 1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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